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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出资方式。《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资本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0万元)。
股权结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
治理结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外投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分支机构。《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应当依法查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日常巡查、年检审查、信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的具体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办法》的出台,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使浙江数千亿元民间资本,登上康庄大道。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该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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