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C2C的网络零售中卖家C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应该有创新的管理方法,需要对既有法律进行修改,适应时代发展。
姜奇平(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国家信息化评测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C卖家中的很大一部分不是生产者,他的主业还是消费者,生产只是他的副业。农民就有这种情况,农民有兼业,拿土地当保险,当城里不好的时候马上就回去了,这种兼业行为算不算商?我们建国以来对于农民自留地,不是以生产者身份进行管理,而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管理,集市贸易相当于是没有网络时代的C2C,国家对此不是以对待商人的方式管理。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有理由用管理生产者的方式管理消费者?”
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
“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实行),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办理经营执照,但第2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C2C和集贸市场有相似之处,我们能不能在21条加上‘网络进行小额贸易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北京市地方的和工商局部委的规章。”
吕本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院副院长)
“网上C2C像集体经济的农民自留地一样,在创造就业的机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衡等方面创造了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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