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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这份合同中,根本没有先前宣传手册描述的那些令人心动的承诺,也没有广告支持、技术培训方面的具体约定。关于策良臣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没有约定品质也没有验货的细节。因此,根本无法判定策良臣公司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只得驳回了李艳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张欣说,李艳签订的合同中,一些对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模棱两可。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既没有约定产品的品牌,也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只是约定加盟商能够证明质量有问题的,总部可以换货、换货、再换货,至于怎么换、多长时间给换、换了还有问题怎么办,则一概不提。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李艳拿着一份对自己保护非常不到位的合同,很难胜诉。”
但“香港街6号”的另一个加盟商叶倩的运气就好了很多。
在东莞开了一家“香港街6号”品牌折扣店后,叶倩遇到了和李艳同样的问题。生意难以为继,她也将策良臣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叶倩选择了另外的诉讼角度。她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认为策良臣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叶倩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样,在签订合同之前,策良臣公司向其提供的加盟手册虽然不能作为履约的依据,却可以有力地证明,叶倩是出于对宣传内容的信赖才签订了合同。而实际情况却与宣传的内容严重不符,因此,这纸合同并不能反映叶倩的真实意思,是叶倩在受加盟商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
最终,经过审理,叶倩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叶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选择了正确的诉讼角度。”张欣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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