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近日,省地税局出台政策,对安置下岗和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及自主创业者,以多项税收优惠大餐,帮助他们创业发展。
我省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可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凡在2005年底之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且符合上述2至4项优惠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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